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若解約 相關違約情形不可不知

 

預售屋買賣,根據不同的反悔時間,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首先若是在購屋簽約前反悔,根據內政部規定,民眾在簽約前有最少「5天的審閱期」,可以把合約書帶回家仔細閱讀並做最後的財務評估,只要在簽約前反悔,定金都可以全數拿回。

但如果反悔的時間點是在簽約後,在法律的認定就容易被解讀為事後悔約、任意破壞不動產交易的穩定性,建商可以依法沒收定金,一般來說,定金沒有規定的金額,多為5~10萬元,不過有

些民眾甚至繳了簽約金與開工款才反悔,那損失就更大了。

不過賠償的金額也不是無上限,依照預售屋合約規定,買賣雙方若在簽約後反悔想解約,雖然得面臨違約金部分,但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寫明違約金最高為總價15%,若已付出款項超過15%,建商只能收取最高15%的違約金,其餘須退回,若不足15%,就只能以已繳納款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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