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節稅;若是夫妻共同持有房地用一生一次,則會用掉兩個人的次數
「一生一次」顧名思義就是一生只能用一次,但「一生一屋」卻可多次使用,節稅方式,例如夫妻若要出售自用住宅,假設先生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那麼這次可太太使用「一生一次」,尤其夫妻贈與免稅,所以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土地增值稅主要有二大優惠,出售的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標準,即可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
若是夫妻共同持有房地用一生一次,則會用掉兩個人的次數要注意。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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