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地免課稅?要搞情楚 適用範圍及條件 要不然會多繳稅金

 

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我國對農地的管制有重大的變革,係改採「管地不管人」政策,而各稅法也一併修正。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必須符合兩點:

  1. 移轉與自然人
  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向公所申請農地要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符合農發條例相關規定)

另外:

違反作農業使用而遭稅務機關註記,即便後來回復作農業使用,日後再行出售移轉他人也可能無法申請免納土增稅。

 

例如:

王大哥106年以1500萬元買入一筆農地,並將農地闢建為停車場使用。

收租約四年後,日前有一位投資人看中該停車場收益,以1800萬元購買,王大哥以為收了四年租,還賺到300萬元,真是好投資,沒想到,稅務人員找上門,課徵土地增值稅250萬元。

 

  1. 因為王大哥無法取得農用證明,無法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而他出售土地的土增稅,必須加計前手地主的持有時間的土地漲價總額,因次才會被核課250萬元的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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